胡国庆律师亲办案例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官某某重伤案被判缓刑
来源:胡国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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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在请允许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事出有因:受害人官某某的员工一再凌辱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弟吴张山,存在重大过错 (一)2008年11月23日8时许:受害人官某某的员工郑某、 魏某某首次凌辱吴某某 因被告人吴某某之弟吴张山要建第二层房屋,2008年11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吴张山,吴张山所请泥水匠郑真海也骑着一辆摩托车,三人同往玉山县城,来到了受害人官某某经营的玉盛钢筋店购买钢筋。按说“顾客就是上帝”,可是吴某某、吴张山两兄弟仅因对其钢筋质量表示质疑(建房是百年大计,买质量好的钢筋本无可厚非)便遭受玉盛钢筋店员工郑国红(管理人)、 魏某某(运输工)的辱骂、呵斥与推搡。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当时向玉盛钢筋店里一位四十来岁的男员工(注指郑国红)了解一下有关钢筋的价格……我以前听说过,质量好的钢筋它的柔韧性比较好,我就用手折了一下那65Q的钢筋,感觉那钢筋比较硬,我就对那个员工说:‘你这里的钢筋怎么这么硬?’那个员工以为我们说他的钢筋质量比较差,就骂我说:‘硬你妈个屄’(玉山骂人的方言)。我听后就对他说:‘大清早给你做生意,你神神气气,骂人干什么?’那人就说:‘骂人?我打你又怎么样?’说完之后,那个四十来岁的员工就和那钢筋店里开农用车的运输工(注指 魏某某)一起上了拉扯我。”(见卷宗P58;卷宗P40 有类似供述) ——证人郑某证言:“当时一个40多岁的男人到钢筋堆里拿了一条钢筋折了一下说:‘这钢筋这么硬?’我说,‘钢筋不会硬,你不买我这里的钢筋就不要买,你别乱说。’那40多岁的男人就说“我看一下都不行”。为此,我同那折钢筋的人争吵起来……我和折钢筋的男人用手指互相指了一下。”(见卷宗P146) ——证人吴张山证言:“吴某某就折了一下钢筋说:‘这钢筋怎么这么硬?’那个人(指郑国红)听到之后就说:‘我钢筋怎么会硬?可能没有手劲。’那个人见我们没有买的意思又对着我们说:‘一大早到店里说钢筋硬,要买就买,别神神气气?’我哥听到之后就说:‘你说谁神神气气?’那个人就挤过来说:‘我说你神神气气,怎么样?’这时钢筋店的开农用车的运输工(姓名不详)(注指 魏某某)及另外一个人就赶过来,就对着我们说:‘你们想怎么样?’边说边用拳头朝我哥胸部推了几下。我哥没动手但是和他们吵了几句。”(卷P109) ——证人郑某证言:“约八点许,我们三人到玉山县公安局斜对面一家钢筋店,吴某某到钢筋堆里选了条钢筋折了一下说:‘这钢筋怎么这么硬?’当时该钢筋店的一个中年男子说:‘你要买就买,这么一大早说我钢筋质量不好。’几句话一讲,吴某某、吴张山就同钢筋店的人拉扯起来。” (卷宗P161-162) (二)2008年11月23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兄弟俩遭受受害人官某某员工魏某等多人殴打 常言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被告人吴某某也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男子,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和委屈,需要找个机会出口气,就于当日10时许,与其弟吴张山尾随外出送货的运输工 魏某某,并用木棍敲打了 魏某某的农用车后折回玉山县城,去另外一家钢筋店(业主桑小青)购买钢筋。至此,按说一边是人被打了,一边是车子被敲了:都不严重,两不相欠,事态应该平息了。没料到的是受害人官某某的员工 魏某某、魏福( 魏某某之父)、郑某、官某某等多人与当日上午11时许对被告人吴某某兄弟俩进行殴打。有下列证据: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当天上午10点多钟时,正当我和我弟吴张山在挑选钢筋时,玉盛钢筋店开农用车的运输工(年龄在三十余岁,注指 魏某某)叫了七八个人来到我们在买钢筋的那家店里,将我和吴张山两人被按倒在地,身上被打成皮外伤。”(见卷P41;在P46、P60等处也有类似的供述。) ——证人吴张山证言:“我们正和他谈论买钢筋的事,开农用车的那个人(即 魏某某)和他爸爸(即魏远福)带着四五个人就找过来了……结果开农用车那个人的爸和我抢的时候,一手抓木棍一手用拳头打我,并且还抓我裆部,我用力一甩,他就两只(手)过来打时,我就乘起(机)跑了。其余的人正在钢筋店内打我哥。”(卷P111) ——证人桑某证言:“那名较胖男子(注指 魏某某)掏出手机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玉盛钢筋店那边又来了几个男子。其中包括较胖男子父亲(注指魏远福)。较胖的男子父亲一来之后,就大声说你们动手打我儿子,我跟你们没完,边说边从地上捡起钢筋条,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那两名买钢筋的男子身上被挨了几拳。”(卷P176) ——证人 魏某某证言:“我在附近小桑钢筋店找到了那两名男子……我说‘你砸我的车,我要你死’(方言.气话)……我非常气愤,上前抓住年龄较大的男子(即吴某某)朝他脸上打了一拳。接着,我和官玉林同那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卷宗P152-153) ——证人郑某证言:“这样我和 魏某某、魏福(魏某某父亲)、官林四人在桑某钢筋店找到了这两个人……魏远福、 魏某某父子就同那两个打起架来……其中那年纪较轻的(指吴张山)被 魏某某打了两拳就逃跑了。”(卷宗P146-147) ——证人黄伟明证言:“我见吴某某头上有点肿,身上有几个脚印。”(卷P129) 《起诉书》对 魏某某与其父魏福打了吴某某、吴张山二人的事实作了事实求是的认定。 二.官某某系他人(鹰潭男子)所伤,被告人吴某某叫人报复针对的是魏氏父子。 公诉机关《公诉书》认定:“吴某某被打后非常气愤打电话找其弟吴小明,让吴小明找了帮忙出口气……饭后二点四十分左右,吴某某、吴小明和鹰潭来的三名男子和黄伟明、陈国、张晓亮一起来到玉盛钢筋店,吴某某用手指着 魏某某说:“就‘这个’”,吴小明及鹰潭男子遂上前殴打 魏某某……吴某某则追打魏远福,魏远福逃脱,鹰潭男子手持空心钢管、木棍殴打在场的玉盛钢筋店老板官某某。”应当说《起诉书》对主要的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据此认定,我们不难看出,玉盛钢筋店老板官某某系他人(鹰潭男子)所伤,而非被告人吴某某所为;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致伤官某某绝对不是被告人吴某某所希望发生的。虽然被告人吴某某打了电话叫其弟弟吴小明叫一些人来讨个说法,但那主要是针对事先殴打过他的魏远福、 魏某某父子的。 三.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吴某某无前科劣迹 如前所述,被告人吴某某是屡遭凌辱之后,一时气昏了头铸成大错。但他本次犯罪是初犯,此前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 (二)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 1. 被告人吴某某对其犯罪所为供认不讳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吴某某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所为都做了如实供述。 2.主观恶性较小,悔罪真诚 纵观本案,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义气用事,未能冷静理智地对待生活中的小摩擦,虽然临时纠集多人实施报复,但和那些蓄谋已久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吴某某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犯罪后,被告人吴某某也感到悔恨,尤其是经过几个月的羁押,他能够深深的反省自己,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尤其是无辜的官某某带来的伤害后果,且能对受害人官某某表示真诚的歉意。 3. 被告人吴某某已经且愿意继续积极赔偿受害人官某某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人都积极采取措施,力图对受害人官某某进行赔偿,捕前,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官某某三万五仟元经济损失;羁押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确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其家属也多方奔走,积极主动地与受害人协商调解(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赔偿到位;或目前虽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愿意尽力赔偿的决心不变) 审判长、审判员,诚请贵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司法,即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胡国庆律师 200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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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国庆
  • 执业律所:
    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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